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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安厅《全省公安机关从警纪念活动实施细则(试行)》附从警纪念章(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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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此作品仅供欣赏展示、限设计爱好者交流使用、不作商业私自发售。

   二、如需定制、设计、制作相关类型的“勋章、奖章、纪念章、证章、奖牌、证书”——请开具:

      1、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组织部、解放军战区、武警部队、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单位公函;

      2、纸质原件、加盖各级党委、政治工作部门公章的证明、介绍信、授权书、组织部门隶属关系等机要文件;

      3、内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定点生产;

      4、国家级功勋章、奖章、纪念章、荣誉称号、奖牌、证章、证书须报请中办、国办、中组部同意后行文发函,指定内部特殊供应,不收费;

      5、国务院各部委、国家机关下属直属机构、银保监行业、金融机构、协会团体组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申请报备制度、定点生产;

      6、各地省委、市委表彰奖励、重大活动所需,须凭各地党委、政府单位、组织部、宣传部出具公函指定生产;

      7、只供党政机关、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央企国企(报备国资委),定点生产和授权指定唯一供应;

      8、个人、广告礼品公司、它方中间商,概不接洽、不零售,建档编册、制定编码、可供查询。

 

 

关于印发《全省公安机关从警纪念活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公安局:

《全省公安机关从警纪念活动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厅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公安厅

                                               二〇一年九月十四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全省公安机关从警纪念活动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使全省公安机关从警纪念活动正常、有序、规范开展,结合全省公安队伍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从警纪念活动是指为全省公安队伍中退休的民警颁发纪念章的活动。旨在强化全省公安民警的职业认同感和归属感,凝聚警心、激励斗志,锻造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公安警队。

第三条  从警纪念章颁发仪式应当遵循简朴庄重的原则。可专门举行颁发仪式,也可结合其他活动一并举行。

第四条  从警纪念章和证书的颁发对象为全省公安机关的退休民警(公安现役部队和行业公安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根据参加公安工作时间的年限分满三十周年、满二十周年、满十周年和不满十周年四个档次,分别对应颁发金质纪念章、银质纪念章、铜质纪念章和普通纪念章及证书。

第六条  参加公安工作时间由退休民警人事关系所在公安机关审核认定。从正式被录用为人民警察之日起算(公安现役部队转业的,从提拔为干部之日起算),以为单位进行计算,中途间断的时间需扣除。

第七条  全省公安机关退休民警的金质纪念章由省公安厅审批;省厅机关退休民警的银质及以下档次纪念章由厅政治部审批;设区市公安局退休民警的银质纪念章及局机关退休民警的铜质、普通纪念章由设区市公安局审批;县级公安机关退休民警的铜质、普通纪念章由人事关系所在的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第八条  全省公安机关退休民警从警纪念章和证书统一由省公安厅负责制作和发放,不得伪造、冒领、出借和转送,退休民警可在参加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时佩戴,丢失或损坏的,不予补发。

第九条  退休时还在处分期内的民警,不予颁发。

第十条  全省公安机关从警纪念章申报审批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统一由各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归口负责,各设区市公安局政治部每年1130日前将本地符合颁发从警纪念章条件的人员情况上报省厅政治部。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公安厅政治部负责解释,自2015101日起执行。

 

 

 

 

 

 

 

 

 

 




 

 

 

 

 

 

 

 


 


 

 

 

 


 《关于授予公安机关离退休干部人民警察荣誉章的规定》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通字(199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表彰在建立和发展人民公安工作,保卫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作出贡献的公安机关离退休干部,激励他们保持和发扬公安机关的优良传统,经研究决定,定于今年7月1日为公安机关部分离退休干部颁发人民警察荣誉章。现将《关于授予公安机关离退休干部人民警察荣誉章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规定要求对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今年6月30日前到达离退休年龄、需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应授予人民警察荣誉章的人员进行摸底,并填写《人民警察荣誉章审批表》(式样附后),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核。对拟授予人民警察荣誉章的人数和拟授予人民警察一级金盾荣誉章人员的审批表,请于5月底以前报送公安部政治部。 1991年4月13日
  附:关于授予公安机关离退休干部人民警察荣誉章的规定
  附:关于授予公安机关离退休干部人民警察荣誉章的规定
  公通字[1991]25号   第一条 为表彰在建立和发展人民公安工作,保卫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作出贡献的公安机关离退休干部,激励他们保持和发扬公安机关的优良传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警察荣誉章分为两种:人民警察金盾荣誉章(分为两级),人民警察蓝盾荣誉章。
  第三条 人民警察一级金盾荣誉章,授予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公安机关离休干部。
  第四条 人民警察二级金盾荣誉章,授予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公安机关离休干部。
  第五条 人民警察蓝盾荣誉章,授予新中国成立后从事公安工作满30年的公安机关退休干部。
  第六条 警龄从参加公安工作之日起计算。凡在公安机关工作期间,因被错误处理或受株连而被调离,以及“文化大革命”期间下放劳动或被改做其他工作,以后又返回公安机关的,其从事公安工作的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七条 因违法犯罪曾被判刑或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不授予人民警察荣誉章。
  第八条 因违法违纪正在受审查的人员,待审查有结论后,再决定是否授予人民警察荣誉章。
  第九条 凡属应当授予人民警察荣誉章的人员,由县、市公安局以上单位审核后填写《人民警察荣誉章审批表》,逐级上报:拟授人民警察蓝盾荣誉章的人员,需报地、市公安机关政治部门审批;拟授人民警察二级金盾荣誉章的人员,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政治部门审批;拟授人民警察一级金盾荣誉章的人员,需报公安部政治部审批。
  地、市以上本级公安机关的离退休干部,应授予人民警察荣誉章的,依照相应权限,由本机关政治部门审批。
  第十条 人民警察荣誉章以公安部名义授予、授予人民警察荣誉章的仪式,由县、市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组织举行。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荣誉章及其证书,由公安部统一制作,不得伪造、冒领、出错、转送;如丢失或损坏,不予补发。
  第十二条 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政治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991年4月13日

                                                         

“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

 

 

 

 

 

 

 

 

 

 

 

 

 

 

 

 

 
 

 

公安部《关于授予公安机关离退休干部人民警察荣誉章的规定》附从警特定年限纪念章及司法警察警衔荣誉章(图)江西省公安厅《全省公安机关从警纪念活动实施细则(试行)》附从警纪念章(图)-【广州银人证章厂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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